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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标准
从2001年统计年报开始,统一使用新编制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
1.2001年12月31日以前,请各省、区、市统计局将新编制的本地区全部行政区划代码地址名称及12位代码(中间用逗号分隔),以文本文件的形式上报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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