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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我国航运业利用北方海航道将以散货船和集装箱船为主,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限制乃北方海航道大规模通航后必然引发的问题,相关国际公约和《俄罗斯联邦商船航运法典》的不同规定,使我国船舶在该航道中的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不明晰。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数额远低于俄罗斯国内法和国际法律规则之规定,不利于我国沿海燃油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可尝试通过参加相关公约,或借鉴俄国内法规定,针对国际航线船舶在我国沿海的燃油污染问题提高我国法律中的赔偿责任限制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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