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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私益众筹行为是“互联网+”时代的应然产物。在单一双方主体(求助人和捐赠人)的传统捐赠行为基础上,互联网私益众筹引入了“互联网众筹平台”这个第三方。平台的加入,给社会慈善领域带来了新问题,互联网私益众筹平台市场准入机制存在缺陷、商业性与公益性角色相矛盾,以及平台应承担的责任不清晰、义务不明确。要逐步完善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建立筹集资金公示制度,推进平台自有资金与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区分互联网私益众筹平台的商业活动与公益活动。要明确平台作为民事主体、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行业组织,在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下,应分别承担不同的义务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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