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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武 《经营管理者》2007,(12):99-99
<正>【案例】2005年5月,上海某商贸公司B向江苏省某金属材料公司A购买一批钢材,货款总额26万元。协议签订后,B公司自提货物,3天后向A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6万元的支票支付货款。可当A该支票解入银行后因B账户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后经查明,B公司由孟繁民、郭芸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孟为60万元、郭为40万元)。而该100万元注册资金,系先由上海富成私营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富成经济区)的垫资,待验资完毕后,又被转了回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B公司应支付货款2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5万元;2被告富成经济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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