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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4月24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就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国税发[2003]45号文出台以前,对于接受捐赠资产所得税的处理,内外资企业各有一套。对于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要求内资企业将产生的相应的所得税额记入“递延税款”,等到企业出售或报废该项资产时再交所得税;而要求外资企业将由此带来的所得税记入当期“应交税金”中,于接受捐赠当期直接确认。对于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内资企业不用缴纳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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