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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举证责任的不同理解造成了与举证责任有关理论研究的障碍.举证责任的内涵应被界定为对要件事实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和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对承担败诉后果的结果责任.举证必要是来源于反主张及对反主张再反驳的提供证据的行为义务,引入举证必要概念可帮助解决对举证责任概念的混乱使用.举证责任的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不可分离,在"举证责任逆转三类型说"中,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换并不转移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移"这一概念应予废弃,但其内涵与举证必要大致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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