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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由于其不符合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在以往实践中发生的童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通常是按照民事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的,但这一做法对童工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的出现正是试图改变这一局面.实践证明,第63条确实为有效维护童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该规定是首次出现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对于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立法当初很难预估到,立法的空白导致了实践中对如何适用第63条存在很大争议.本文拟结合笔者工作实际,对此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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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单纯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指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诉讼中,申诉/诉讼请求有且只有一项: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或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其他基于劳动关系存在可能引发的要求被诉人/被告给付相关劳动待遇的申诉/诉讼请求并不涉及。下面这则案例即为实践中典型一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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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陆某是伤残转业军人,1978年在部队因公负伤,等级为三等乙级。1980年,陆某被安排进入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前身某机械厂工作。2006年10月20日,陆某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劳动关系即告解除,某机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陆某经济补偿金约10万元。当日某机械有限公司向陆某开具了合同解除的退工证明。嗣后,陆某认为现其伤残等级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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