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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贵刊去年10期赵健君《如何理解“本民族内部事务”》一文,我有几点不同的看法,提出来商榷。一、自治法序言第二段的意义是什么?赵文说“……也规定了实行自治的基础--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从行政区域上规定了自治权行使的范围,也就是说从总体上划出了民族内部事务涉及的范围”,从而认定“本民族内部事务”是指实行自治的自治地方内部的一切事务。我觉得这种解释超出了“本民族内部事务”之“本”的固定含义。“本”在任何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有固定的具体对象的,是对应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而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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