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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运用现状的实证调查,对于正确认识和改革完善我国的口供制度,推进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调查表明,口供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仍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检察官对于侦查中的口供过于信任;法官对非法取证的查证基本上形式化;我国非法口供的排除主要限于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折磨,而对于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获得的口供并不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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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的合法性与合法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永军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3):82-92
刑事和解的兴起是21世纪初年中国刑事司法中发生的最重大、最深刻的事件之一。实行刑事和解并不会导致私人复仇的泛滥,也不能说搞刑事和解就是国家推卸责任。刑事和解不仅不违反罪行法定、罪刑均衡原则,而且也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正义的精神相契合,刑事和解的兴起并不会破坏中国的法治建设。但刑事和解也有缺点和局限,弄不好会削弱对犯罪的预防,诱发新的司法腐败,故必须通过相关技术设计来实现其合法化。如何做到既发挥刑事和解的积极作用又将其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乃是立法者面临的一大考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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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军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在侦押一体的体制下,长期以来,我们事实上赋予了看守所侦查的职能。看守所除了监管犯罪嫌疑人外,还要协助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侦查破案,开展深挖余罪活动,这致使看守所狱侦耳目日渐制度化,助长了刑讯逼供、牢头狱霸和超期羁押等问题的滋生,导致了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使看守所部分失去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职责意识。因此,我们应当趁着制定《看守所法》这一历史性契机,明确宣布废除看守所狱侦耳目制度,并为彻底将其埋葬创设配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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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暴力触法事件的增多,社会公众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置争议不断,理论界更是展开了争鸣,涌现出了维持论降低论补足说三种观点,这三种观点均存在不足之处.维持现状、不作任何改变肯定是不行的,因为其既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扼制,不能达成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之目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大势所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确回应了这一社会现实需求.但是,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实体性限制与程序性保障,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实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仍是我们面临的一大挑战,尚有许多细节需要讨论.同时,我们应借助《刑法修正案(十一)》所提供的新的制度性空间,完善保安处分制度,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触法未成年人加强管教,避免放任自流以致其再危害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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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把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作为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我们应该认清新形势、明确新要求、探索新路径,进一步增强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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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军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1):49-55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强化了检察职权,给检察工作的开展既带来了诸多机遇,但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挑战.工作负担的空前增加、诸职能和角色间的冲突、公检法司关系面临新的调整、口供的稳定性削弱将是新刑事诉讼法下开展检察工作时不得不正视的宏观不利制度环境.对于这些挑战,检察机关应有清醒的认识,早作谋划应对,方能变被动为主动,化不利为有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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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军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35-46
回到事实本身是澄清能动司法相关是非的基础和前提.能动司法既不是新发明,也不是舶来品,中国当下的能动司法是司法改革政策调整后人民司法传统复兴的产物.能动司法强调的是司法中人的作用,其本质上是一种贤人司法.最理想的社会治理图景是在拥有法治的同时也拥有贤能的司法者,故作为贤人司法的能动司法具有普世的价值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使命是建立和健全一套符合法治精神的现代司法制度,能动只是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应当固守的一种道德优势,如果在还没有实现法治之时就将主要精力用于追求司法者的贤能上则是改革的错位和跑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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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军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4):60-68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确定的治国方略。《商君书》的“重治”是一个中国传统的德法共治概念。商鞅之所以能够提出德法共治这样的理论构想,缘于其本身就是个杂家,其知识结构包含了儒法两个方面的内容。但秦国的政治现实、君本主义立场、对法律的过于迷信、二元对立思想等使商鞅放弃了“重治”,在秦国开创了一任法重刑、摒弃德政的治理传统。汉初中国的精英们,认为任法而治不施仁义是秦二世而亡的根源,在儒法合流的背景下董仲舒提出了新的德主刑辅说。德主刑辅、礼刑融合,使中国自汉以来开启了一个礼乐刑政综合治理的新时代。董仲舒的“新德主刑辅说”及其主导下历代阳儒阴法的治道实践,实际正是商鞅重治思想的有限历史呈现。德法共治是中国历史自然演进的必然结果,也是对中国历代治道成败得失的科学总结,重申《商君书》的“重治”概念,能增进我们在新时期“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略的文化自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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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司法官吏仍死守着无讼、去讼的主张,然民间一时“好讼”成风,不过对其“好讼”也不可过分夸大。个案显示宋代司法有其优点,但仍太任情随意、缺乏技术理性,正义常常仅在司法官吏的一念之间,而由文人艺术家充当司法官员是宋代司法极其灵活的重要成因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