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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强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61(3):62-74
共同担保制度之中,核心问题是数项担保权如何实现以及担保人相互之间关系问题.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及担保人相互之间的约定,应予尊重.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决定实行何项担保权利的选择权,各担保人之间相互独立,不享有追偿权.《民法典》共同担保制度,在自治、公平、效率原则的指引下,构建了具有实质妥当性的规则体系,共同保证、共同物的担保、混合共同担保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规范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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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叶金强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2,39(4)
我国《合同法》制定之时有意识地引入英美预期违约制度,但引入之后其便与履行抗辩权制度纠缠不清,引发法律解释适用之难题。大陆法系的拒绝履行制度和履行抗辩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对应,二者之间存在着实质的一致,因而完全可以将现行相关规定纳入大陆法系相应制度之中。鉴于我国系大陆法系的法律模式,宜将《合同法》第108条、94条第2款定位于大陆法系的拒绝履行制度,使其与第68、69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一起,共同应对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所欲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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