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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执法对程序的要求很高,而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只进行了较为原则地规定.通过对美国与欧盟这两个经济实体较为成熟的规制程序的了解,对二者程序模式特色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具体的程序设计上应该借鉴欧盟行政主导型模式,重点处理好权力的配置、反垄断机关的独立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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