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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对于诉讼的司法性和国家性,仲裁更倾向于自治性和民间性.二者迥异的本质决定了其在定纷止争过程中的诸多不同及相互矛盾.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和谐发展,因此,重构仲裁与诉讼之关系尤显紧迫.  相似文献   
2.
欧洲人权法院,是世界上第一个区域性的以保护人权为己任的司法机构,与1950年11月4日公开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相伴而生.1998年11月1日,对于人权法院而言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也可以说是人权法院生命历程的分水岭.此前,法院是与欧洲理事会通力合作,共同维护人权公约所倡导的权利和自由;此后,法院以单一的永久性的特质示人,大梁独挑,成为捍卫欧洲人权与自由的中流砥柱.  相似文献   
3.
周子琦  刘宁宁 《理论界》2008,(12):86-89
作为保护人权的国际区域性机构,欧洲人权法院在人权保护方面所作的贡献和所起的作用是有目共睹、毋庸置疑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欧洲公约》之于欧洲人权法院,好比水之于鱼,皮之于毛。古语有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欧洲人权公约不仅亲手塑造了欧洲人权法院,而且见证了其风风雨雨的发展历程。因此,了解甚或仅仅大致了解欧洲人权公约的存续始末,对理解欧洲人权法院的运作及其判例有百益而无一害。基于此。本文分别从起源、适用的原则、限制性规定及其对缔约国国内法律体系的影响等5个方面对《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欧洲公约》展开了述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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