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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佑海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5):85-8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为做好立法与改革决策的衔接,应当尽快确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领域。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新形势及时调整立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进度,全力提高相关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2.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循环经济法补充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但粗放型增长模式没有根本转变,资源消耗急剧增加,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制定循环经济法必须有助于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经济三者的统一,草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设计必须为实现上述目标服务,同时要处理好与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的推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佑海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1):11-14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总体布局,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法治是成熟定型的制度形式,法治的规范性、民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使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突出地位和作用。我国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运用法治的力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加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 相似文献
4.
循环经济立法及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当前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还面临一系列障碍,亟需通过立法加以克服.2007年8月,循环经济法草案已经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初审.草案从激励性和约束性两方面设立了若干法律制度和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必将大大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进程.从总体上看,循环经济的发展,对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然而从"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循环经济并非完美无缺.鉴此,循环经济立法应当张扬其积极的一面,而将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或者杜绝各种负面影响的发生. 相似文献
5.
孙佑海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9(5):40-44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置于同等重要地位。法治是成熟定型的制度形式,法治的规范性、民主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和权威性,使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突出地位和作用。中国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必须着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努力依法将生态文明建设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相似文献
6.
我国新时期环境立法工作在30年的历史进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环境保护的历史进程中,一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经济建设优先,一种是环境保护优先,如何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贯穿整个环境立法工作的一条主线.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土地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某些制度设计不合理,有的领域制度缺失,部分制度实施不力等.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没有运用利益平衡原则和方法进行土地制度建设.在土地制度建设中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必须树立平衡各方利益的理念,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具体立法时要坚持宪法的指导思想,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严格遵循立法程序,适时进行制度创新,做好相关方的利益协调,并注意防止不当利益法制化等不良倾向. 相似文献
8.
碳达峰碳中和的立法策略选择,事关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效果与经济发展全局,需要做好顶层设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立法,应当采取"三三立法策略"。即在立法的总体布局上,分为三个组分,每个组分再细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专项法律的制定宜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先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决定";第二步再制定"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法";第三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其次,在国家立法的横向层面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制定碳达峰碳中和专项法律;二是修改或制定推进低碳绿色发展的相关法律;三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再次,在立法的纵向层级上分为三级:第一级是制定或修订全国人大层级的碳达峰碳中和专项立法和相关立法;第二级是制定国务院层级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行政法规;第三级是制定地方层级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地方性法规。此外,还要制定相关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相似文献
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0,自引:3,他引:7
孙佑海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分为三个阶段:1978—1982年,法制建设恢复阶段的环境立法;1982—1997年,法制建设发展阶段的环境立法;1997—2008年,法制建设进入全新阶段的环境立法。三十年来的环境立法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即: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将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借鉴国外经验有机结合起来;在加强环境立法的同时注意在相关法律中规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内容;把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与遵循生态规律结合起来;把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把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既发挥各方面的立法积极性又反对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把环境立法与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立法后效果评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加快立法与提高立法质量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的变动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关系。与此同时,还要看到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要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不断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与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制度的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物权法>颁布前,我国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实施后,该条例在拆迁原则、拆迁体制等问题上因与<物权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而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无法可依.为此,国务院应抓紧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面对"公共利益"界定上的争议,建议用列举法从宽列举公共利益,难以明确界定为公共利益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程序界定机制进行界定.<物权法>实施后有权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国务院新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时,必须对被拆迁入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非公共利益项目的拆迁补偿也要高度重视,并及时作出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