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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就是制定法律。立法工作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环节,不制定必要的法律,就谈不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也不可能建立法制的权威。而要做好立法工作,则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宪法学、组织法学、立法学的原理,同时也要运用立法社会学的原则、理论和方法,借以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本文拟围绕立法社会学和法律的社会效应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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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权问题的由来 人权问题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平等自由一类说法,但不是现代意义上说的人权的含义。柏拉图(前427—前347年)在他的《对话集—法律篇》中说的法律的“公正”、“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亚里士多德(前384年—前322年)在他的《伦理学》中说的“法律视各人平等”、《政治学》中说的“既然人人具有同等价值,应当分配给同等权利”(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4、25、31、52页),在奴隶只作为“会说话的工具”而不作为人的奴隶社会,他们说的所谓“公正”、“幸福”、“平等”、“同等权利”只不过是奴隶主、自由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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