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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权威以法律认同为逻辑推演的起点,而法律认同又以法律具有权威为必要条件。法律权威与法律认同的良性互动以法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实效为前提。法律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缺乏实践权威导致公众对法律缺乏认同感,法律规范难以转化为民众公认的生活方式;公众对法律缺乏认同感、法治观念淡漠进而又削弱了法律权威。中国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乃是强化法律实践权威,提升公众法律认同感,使两者良性共契,及时摆脱目前互相弱化的恶性循环态势。  相似文献   
2.
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行为作为德国民法中的一个人为概念,有对其进行阐释和体系化的价值。但学界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各种不同定义导致了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使它无法完成作为一个认知工具解决法律问题的使命。概念必须因生活需要而存在,法律行为的定义中既要包含其核心要素意思表示,又要充分重视这一概念的工具性价值,合理限定其属概念,即在定义中强调它的属概念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一种动态变化的行为,而不再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予以强调。  相似文献   
3.
因私法文化理论基于西方市民社会实践而构建,故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建构我国农村私法文化必须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围绕村民自治实践,结合农村社会秩序多元化的特点,按照文化变迁的规律,循序渐进地将私法文化理念引入民俗观念,植入草根精神,逐渐消除私法文化的制度形态与观念形态的冲突.  相似文献   
4.
随着法治改革不断深化,通过私法立法缓慢的带动农村私法文化的建设,已经不适合新农村城镇化的迫切需要。一方面,农村私法文化的建设既困难重重又面临着种种契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社区和农民的特殊性、私法制度与私法文化建设的非同步性,我国农村私法文化的建构必须走以城镇化为突破点,把国家推进与民间演进有机结合,由大城市辐射小城镇再由小城镇过渡到其他一般农村区域的路径。  相似文献   
5.
法律行为制度集中体现了自由和秩序两大法律价值之间的协调与冲突。把法律行为界定为一种法律事实仅是对法律行为的一种阶段性的、静态的认识,只强调了秩序,而忽略了作为它的核心价值的自由。法律行为从着手实施到彻底完结是一个动态过程,意思自治这一代表自由的核心价值要素要求法律行为制度必须能够在各个发展阶段充分尊重主体的意思表示自由,为主体提供动态性的保护。无视这种动态性便无法准确地把握法律行为这一民法学中高度抽象之法概念。  相似文献   
6.
论产品质量纠纷中供货者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供货者处在产品流通过程的中间环节,不同于流通链条两端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具有特殊法律地位,为避免过多“内部求偿”之诉讼浪费,不必与生产者或销售者就产品缺陷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应采取相对法定责任的模式。现行产品质量法关于供货者与销售者的规定含混不清,不利于消费者群体及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必须对供货者的责任分担作出具体明晰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分理论为市民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罗马城邦国家是现代市民社会的"雏形",罗马私法则是现代市民法的"胚体".市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同市民社会一样均须以商品经济规律为理论基石.市民社会理论所力图开拓的是一个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由自由个体或自发性结社群体进行独立自我规范的领域.而市民法的私法、权利法、法律人格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理念均可从这一领域中溯源.  相似文献   
8.
商合伙兼具有组织体色彩与个人契约性。协议效力优先原则决定商合伙更倾向于个人契约性,它能够为商主体更充分提供私法自治的空间。商合伙的本质及其主体地位的认识不应停留在传统民法理论上,把其作为自然人或法人的特殊表现形式,应将其明确为"第三类主体"。商合伙制度蓬勃发展必须克服现行法律缺陷,其关键在于确保商合伙财产与责任组合上形式的极大灵活性,并确立灵活的双重责任承担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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