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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云南普遍实行“土流并治”的管理模式,即便改土归流也不是对该模式的完全否定。通过改土归流,不少府州县的治理方式和权力格局从“令土官为之钤制,以流官为之弹压”转变为“以土目管土人,以流官管土目”,流官的权力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因此得以加强,但是王朝国家在当地的治理逻辑仍为典型的“土流并治”。从里甲名色和赋税征收标准的制定过程来看,改土归流之后,地方流官对于西南边疆地区的治理并不会完全采用中原内地的统治方式,更不是刻板地“复制中国式社会”,相反地,流官会充分尊重甚至倚赖于原土司的管理传统,将其作为构建新治理秩序的重要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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