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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骗取贷款罪在追诉标准的把握上存在着混乱,虽然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但这些形式化标准仍存在规范本质导向不明确的问题,且争议颇多.2020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做了进一步修正,仍然没有解决该罪在实践与理论上的根本矛盾.问题关键在于明确骗取贷款罪的罪质,而既往相关理论多忽略了该罪所涉社会生活场域自身的运行逻辑.结合金融活动的运行逻辑,骗取贷款罪之罪质应以"信用风险"为核心加以理解,并进而经由这种风险逻辑解答其各种适用问题.例如当风险管理工具并未失效时,作为二次性规制手段的刑法就不应将相应的虚假行为评价为骗取贷款罪.重新将问题聚焦于金融信贷视域,以其运行逻辑明确骗取贷款罪的罪质并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向标,是保证骗取贷款罪合理适用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2.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着眼于为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提供稳定而统一的判断标准,然而因为其底层逻辑上的缺陷,最终所提供的实际上仅是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描述。究其根源,是因为其自古典刑法以来所沿用的宏大叙事理解方式,这使得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根本问题不在于其具体理论是否能够细致地应对各种情况,而在于范式上需要完成彻底的转变。从诠释学的路径出发,能更有的放矢地揭示出对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理解如何产生以及这种理解应当如何表述。视域融合的理解方式更贴合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本质,能够有效地沟通对因果关系问题的理解中的实然与应然。在具体理论层面,客观归责理论更适合视域融合理解方式的展开,能有效支撑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范式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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