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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一方面国家倡导推行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另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诉面临着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与配套性不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有其应然性,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可从法解释学的角度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提供请求权基础,但从长期看,宜在立法上进一步明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有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为实现惩罚性赔偿的诉请,检察机关需针对食品安全案件采取针对性的证据准备。在惩罚性赔偿金的后续处置上,可采取建立"消费者保护基金账户"的方式,促进惩罚性赔偿金保护公共利益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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