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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友根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在城乡二元结构下,重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多元化的需要。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以科学发展观来统筹重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发挥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2.
对外商投资实行税收优惠,一直是我国外资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的外资立法实际上就是优惠型立法。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多从实际效果、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等角度探讨其作用、缺陷.并提出各自的意见。本文试图从法理角度,将涉外税收的优惠政策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加以解剖,以期对优惠政策作出一个全新的认识,对我国外资立法和其他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思路和制度设计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一、涉外税收优惠的实质直观来看,税收优惠所涉及的是享受优惠的主体如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为受惠方)与提供优惠的主体国家之… 相似文献
3.
李友根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5,(6):57-60
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作为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中国的职业年金制度终将被整合构建起来。本文从职业年金概念的辨析开始,采用文献研究法梳理出职业年金制整合设计的几个基本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将职业年金制设计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作为雇主参与职业年金筹资;筹资模式采用基金制的缴费确定型计划;缴费率目标值设定为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10%~15%,且替代率目标值设定为40%~50%;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 相似文献
4.
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民营企业也即私营企业的法律问题,本质上是中小企业的法律问题。民 营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诸如家族式产权与治理结构、技术进步、融资困难、企业信用等领域存在的问题,除了 法律制度的原因外,主要是社会观念及企业的经济规模与发展理念所致。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主要在于中小企业促进的法律制度。政府在制定与采取有关措施时,应当改变歧视性观念,消除一切不利于 民营企业平等竞争与发展的制度障碍,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尽可能地将有关政策予以法律化。 相似文献
5.
李友根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3,50(1):44-54,159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是售中混淆,因此有关商品房、汽车等领域,虽构成售前混淆,但由于消费者的特别注意而未导致售中混淆,法院往往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近年来,少数判例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需要重新认识其构成要件,即以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吸引消费者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由此,消费者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6.
李友根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4(5):126-129
在承认经济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的同时,理性地反思研究法学在研究方法上的不足,对于经济法学的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重视以案例研究、社会调查为表现形式的实证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中的运用,不仅应是理论上的呼吁,更应成为学者的研究实践.在研究主题的选择、学术观点的论证方面,实证研究方法有助于关注中国问题、提升理论解释力.重视实证研究方法,有助于消弥问题与主义之争. 相似文献
7.
李友根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998,(3)
农村的股份合作企业实质上是不规范的股份制企业,将其引入城市企业改革后才真正融入了合作的因素,成为独立的企业形态。股份合作企业独立法律地位的确立基于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形态划分的标准应引入功能这一因素;二是股份合作企业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体制、投资主体限制、利润分配及经济功能等方面的区别足以使其形成独立的亚企业形态,即公司的一种。在观念上,应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不能束缚于既有理论而削足适履 相似文献
8.
经营者公平竞争权初论——基于判例的整理与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友根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9,46(4)
自从我国制定并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来,竞争法学界更多地关注该法所规定的各种行为的法律适用及其第2条一般条款的运用问题,对于"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内涵并未给予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时所指的"合法权益",在针对虚假广告等行为时,具体含义为何?我国各地法院在裁判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或统称为合法权益、或表述为竞争优势等内容、或表述为竞争利益、或径称为公平竞争权。鉴于法益保护模式存在的缺陷,其与经营权、经营自主权、营业权等具有不同的内涵,有必要将此种法益上升为法定权利即公平竞争权。 相似文献
9.
社会整体利益代表机制研究--兼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李友根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2,39(2)
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社会作为一个系统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与部分社会成员所组成的子系统的利益。国家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当然代表,既具合法性、正当性,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应建立社会整体利益的补充代表机制加以弥补。这一补充代表机制无论在立法、执法中均已有所体现,但尚需进一步完善。在司法领域,建立社会整体利益的补充代表机制,有助于奠定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正确认识社会整体利益及其代表机制,有助于克服经济法学中的国家主义倾向,正确把握经济法的定位和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