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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规则驱动的全球海洋治理模式下,构建以国际规则为核心的区域海上搜救国际合作发展方式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实践。20世纪末以来,南海国家积极构建区域搜救合作机制,目前已形成一定规模,但仍存在临时性强、规范性缺乏的问题。面临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海上安全威胁,南海国家需要逐步推动搜救国际合作的制度化建构。一方面,围绕南海搜救新问题,需抓住强化内部成员联系、弥合搜救能力差异、明确救援责任、关注战时搜救四个方面的建构内容;另一方面,参考其他国际海域搜救国际合作的制度化做法,选择适宜于南海的建构模式。综合考量南海搜救国际合作发展环境,采取“双边推动多边”的制度化建构模式是更为理性的选择。作为有能力且有责任的南海国家,中国应当从广泛建立双边搜救合作关系、激发国内立法对国际合作的推进效用以及完善自身南海搜救行动能力三个维度入手,积极发挥推进南海搜救国际合作制度化建设的中国能量。  相似文献   
2.
构建南海各国普遍接受且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是区域搜救合作制度化的核心。然而,由于南海国家普遍对于主权维护具有较高敏感度、部分国家单方主张搜救责任区以及美国等域外国家干预南海安全治理等情况,搜救合作规则的构建前景并不乐观。在此背景下,海洋命运共同体以其所包含的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安全共建的理念内核,有助于从政治和经济层面增进南海国家搜救合作意愿,营造更加平等包容的合作平台。鉴于南海搜救合作基础薄弱,区域搜救合作制度化适宜采取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构建形式,以包容且审慎的态度广泛接纳多元参与主体,同时将搜救责任区划分、争议海域搜救、战时搜救等敏感却有现实需要的议题纳入。目前南海区域治理处于变革的关键期,我国应主动引导区域搜救合作规则构建,提升南海安全治理国际话语权。为此,需要广泛同南海国家签署搜救合作双边协议,不断丰富和完善现有合作机制,全面提升南海救援能力,从而更好地提供南海搜救国际公共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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