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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优位:遏制违反法定期限行为之关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机关案件无期限拖结,虽属程序违法,但却使当事人合法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受到严重侵犯。我国已有的三大诉讼法就期限问题了详尽的规定,仍无法杜绝。要依法规制,首先从观念上应加强执法者程序优位观念,其次,从制度上在程序规则中引入法律后果、法律责任规定,从程序法治整体上进行救济性立法设计,把违反法定期限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制度中国家赔偿的范畴,通过救济途径对该行为予以必要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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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问题争论的主要原因在于刑罚理论基础的定位不清,即刑罚与行为中心主义、行为人中心主义的关系不清.传统刑法关于刑罚目的"报应与预防的统一"的界定仅仅是从行为中心主义理论出发的阐述.事实上,刑罚的理论基础应当是行为中心主义和行为人中心主义的统一.犯罪的理论基础是行为主义为中心和行为人中心主义的统一.刑罚的理论基础研究应从刑罚的设定--量刑、刑罚的执行--惩罚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不能混为一谈.量刑与犯罪具有质的同一性,亦应以行为主义为中心和行为人中心主义作为理论基础,而惩罚则只能以行为中心主义理论作为基础.混淆量刑、惩罚与行为中心主义、行为人中心主义的关系就会使刑法理论、立法建构出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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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主义行政责任立法观是希望通过严格的责任设定来实现行政法治化。这是我国目前关于行政违法归责的主流认识,其立法的集中体现是行政处罚法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规定。这一立法模式造成了我国规范行为过程法律与对行为进行监督救济法律的矛盾、非系统性。虽然我国司法实践对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要深入解决必须从法律的系统研究与移植入手,从价值观念上对法律责任、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进行正确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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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和的治理方式引出法治的一系列思考 :法治的价值取向、判断标准、如何本土化运作等都是法治实践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法治不是一个结果 ,而是一个用法律实现人性关怀的有序化的过程。法治只有完善与否的程度之分 ,绝无“是”与“不是”的结果判断。法治运行的最高目标应当是将外在的他律转化为人们内心守法的信念 ,并由此支配人们行为的自律性所形成的社会有序与稳定。法律之治就是将法治中规则正义趋同于实质正义 ,抑制“多数人意志”中的恶性、非理性 ,将这种意志转化为包含有理性正义内容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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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我国宪法学界一直将其政治性理解成与敌人相对应的阶级性、身份性。事实上,人民的概念应具有独立于意识形态的宪政含义,其政治性是从主权意义上取得语境的制度性和从把公民作为概念存在的对应范畴的抽象性。人民概念的宪政意义就在于人民由政治性的主权形态通过产生、制约国家权力,向法律性的权利形态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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