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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加明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2)
受贿罪的法律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也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后在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扩大了受贿罪的法律主体范围,到1995年的《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又限制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到1997年修改过后的新刑法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同样规定得相当清楚明白,即国家工作人员。看来在认定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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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加明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8(2):90-94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对犯罪主体概念的界定既是理论的需要,又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结合刑事实体法理论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在对传统的犯罪主体概念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尝试性地重构了犯罪主体的新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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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法第313条规定,只有负有履行法院裁判义务的自然人拒不执行裁判才构成犯罪,单位拒不执行裁判不构成犯罪;但根据拒不执行裁判案的现状及其刑事法理论与实践,单位拒不执行裁判构成犯罪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5.
杨加明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3(1):80-84
从逻辑上讲,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犯罪主体”应具有一致性。事实上,二者常常错位,即是说刑法中的犯罪主体不一定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犯罪主体,反之亦然。笔者主要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刑事司法实践三个方面来考察犯罪主体的错位。 相似文献
6.
杨加明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6(3):79-81
根据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和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从共同犯罪人的性质和身份的视角来探讨共同犯罪主体,共同犯罪主体具有一致性、特殊性和相对性(下面简称"三性"). 相似文献
7.
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在“79”刑事诉讼法和“96”刑事诉讼法得到了完全一致的规定,但该制度有悖于现代诉讼理念,在法理基础和社会原因上存在诸多缺失。根据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实践,参照国外相应的成功经验,该制度应当废除,而不能寄希望于单纯外科式的改革。 相似文献
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废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机能不健全,实施效果差,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该罪的设立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人人平等的原则而缺乏正当性。应当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增设“财产来源不明罪”解决来源不明财产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论刑事发回重审制度之废除--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建议稿)的相关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在“79”刑事诉讼法和“96”刑事诉讼法得到了完全一致的规定,但该制度有悖于现代诉讼理念,在法理基础和社会原因上存在诸多缺失。根据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实践,参照国外相应的成功经验,该制度应当废除,而不能寄希望于单纯外科式的改革。 相似文献
10.
犯罪嫌疑人在国外刑事诉讼中作为重要诉讼主体,早已存在.在我国法学研究和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所占地位,长期以来都不重要,相应的研究颇为不够.犯罪嫌疑人在我国作为刑事诉讼主体和当事人,则是今年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下称现行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新设的,他是原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告人被划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形成的一类具有独立特征的刑事诉讼主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