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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学者否定夏、商、周三代国家广大疆域的存在,认为早期中国只是邑的聚合体,其疆域是不连贯的,尚未形成“面”的疆域观念。这种看法缺乏坚实的证据。夏王国应已大体确立了广域国家的疆域形态,商周时期又拓展而充实之。商王不只关注具体的邑,也关注邑间成片的领土。周王将土地和民众赐予贵族并根据需要对侯伯进行册封或徙封,均显示了周代疆域之广大。早期国家疆域的边界虽具有模糊性,但并非不存在。商代“内服”“外服”均是王廷设官以治理的区域,而周人对何处属其领域、何处非其领域亦有相对清晰的认知。夏商周三代与秦汉在疆域形态与观念方面并无本质不同,只是统治方式与强度有别。相较不连贯性,早期中国“疆”“略”有别的特征更具代表性。“疆”是王国设官征赋、实施稳定统治之区;“略”则是王国影响所及之区,其地通常不置常设机构,暂不属王国疆域,不过却属于其势力范围,也是其疆域的盈缩区。  相似文献   
2.
商代甲骨刻辞中的方伯是伯称谓的一种,从根本上讲,方伯与伯性质相同,均是与商人不同的异族邦伯。方伯之"方"指幅员方域之意,方伯具有一定的地域与规模。方伯多为商王朝日常统治所不及的异族群体,与殷商晚期已纳入王朝政制的"多伯"不同。相关卜辞记载商与方伯之间举行享献、宴饮或揖拜等礼仪活动,应与方伯臣服礼有关。卜辞亦记载了商王朝征讨方伯乃至杀方伯祭祖等事,反映了商王朝与方伯之间的对立。后世礼书所记的方伯之制,多为学者所拟设,可略分为"二伯—州伯"系统与"四岳—十二牧"系统。其方伯乃王朝所设置的五官之长及诸侯之长,与甲骨所记内容并不能简单地比附。  相似文献   
3.
略谈中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及其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坤鹏 《兰州学刊》2004,(3):147-148
本文通过论证说明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外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理念、法律价值的冲突及其协调。从而提出了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大势所趋的观点。但同时我们在对非法证据进行取舍时 ,应当在科学的诉讼价值观念的指导下 ,进行适当的价值选择 ,并且坚持利益权衡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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