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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帅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2,15(2):118-123
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按照其与政治、宗教和道德的关系的密切程度来划分,可以分为专业性法、政治性法、宗教性法和道德性法四大类型,其中宗教性法和道德性法属于传统法的范畴,专业性法和政治性法属于现代法的范畴。世界各国法不可避免地发生汇合,现代法正在影响传统法。对于第三世界和其他非西方国家来说,法的现代化是这些国家法律制度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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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帅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2(3):285-289
推动移动医疗发展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的关键举措。当前移动医疗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政策法规、利益机制、人财物与信息资源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发展瓶颈问题。文章借助ROCCIPI技术,从规则、机会、能力、交流、利益、过程和意识等七个维度,挖掘我国移动医疗发展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并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持续优化移动医疗服务政策与制度环境、加快补齐移动医疗人才和软硬件设备短板、完善移动医疗服务参与主体的利益机制和提升社会群体对移动医疗的认知评价水平等发展策略,以期为我国移动医疗发展和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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仡佬族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民族,太龙人熊棋就是仡佬民族文化中的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是仡佬民族的发源地,在这里我们可以领略到务川仡佬民族独特的文化魅力、感受它内在和外在的文化蕴含.而太龙人熊棋就是仡佬民族文化中的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我们通过这样的表现形式可体味它内在的美.文章将从仡佬太龙人熊棋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内部所具有的文化特质的分析对仡佬民族意识进行一种高度的概括,从而对仡佬族有不同维度的认识.仡佬族是中华民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发掘仡佬文化内在优秀特质,有利于中华民族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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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帅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5):115-121
我国采矿权既具有物权属性又具有行政权属性,其原因是采矿权受到行政权的过度干预。采矿权本来是一项民事权利,但在我国,其产生完全受制于行政权。我国将开采矿产资源的民事权利(采矿权)与政府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制(行政许可)混为一团,行政许可兼负了创立民事权利的职责。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分清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作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者的身份,将国家让与采矿权的民事行为与国家对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许可行为分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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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政办公室是执行党和政府决策命令的指挥中心和协调中心,是反映党委政府工作状况和精神面貌的窗口,办公室的工作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效果.如何在知识经济的新时代,在全党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全面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好办公室工作,是一个需要不断创新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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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海洋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该公约。我国在批准公约后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应制定相应的对策,认真履行公约的规定,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具体来说,应加强我国的海洋立法,使全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和海洋管理,大力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我国的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污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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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帅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8,(4)
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与GATT1947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下列三个方面:GATT1947与WTO协议的条约法关系,GATT1947与WTO协议的共处关系,以及退出GATT1947所产生的法律后果.GATT1947的退出方虽然不再履行GATT1947的义务,但它必须履行某些退出前经由实施GATT1947而产生之权利、义务和法律情势。 相似文献
8.
论当代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主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帅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0,13(3):105-109
保护环境与发展贸易并不是相对立的,而是相互促进的。但是,很多国家以损害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国家的对外贸易予以必要的限制,也就是说,通过贸易手段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贸易与环境问题是联合国大会和世界贸易组织所要解决的重要议题,其主题是多边环境协议,对产品的进口限制,加工和生产方法以及污染避难所,出口限制和环境征税。 相似文献
9.
香港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回归中国。九七前后香港法律的如何衔接,关系到香港平稳过渡的大局。九七之后香港法律的发展,关系到香港经济发展的状况。作者尝试勾划一个理论框架,作为研究、探讨香港法制发展问题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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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日之间关于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开发的争端,本文提出了大陆架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第三种情形,即位于一国大陆架上但延伸至大陆架争议区域的油气田的共同开发。第三种情形的共同开发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考虑的,油气田所在的大陆架所属国不负有不单方面开采的禁止性义务,也不负有与其他国家共同开发的国际法义务。在与日本协商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开发时,中国应拒绝日本对中间线以西位于无争议的中国大陆架上的油气田进行共同开发的要求,除非双方都同意第三种情形的共同开发,并就此达成协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