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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晓荣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4):44-47
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在清政府“抚夷”的外交背景之下,中英双方最终通过“协定”产生了近代中国第一个海关税则。这个税则在侵蚀中国关税自主权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当时的关税体制和财政制度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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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清之季 ,因中国国籍法阙如 ,加之部分西方领事对华民归化采取任意吸纳的态度 ,致使租界和沿海各埠 ,屡有内地华民脱离华籍 ,改归洋籍 ,并成为当时一种严重的“社会病”。内地华民擅入洋籍 ,其动机各异 ,但却对晚清政府的基层控制和司法治权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且屡屡滋生华洋交涉问题。为控制和预防华民改籍 ,晚清政府积极筹维应对之策。而该问题的产生与解决 ,又对晚清国籍法的催生及其内容的完善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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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晓荣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7(3):12-15
所谓版权,亦称著作权,是指著者及其他著作权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末时期的涉外版权纠纷问题,是中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最重要的原初形态之一。关于该问题的研究,以往学者 相似文献
4.
华洋商事纠纷与晚清商事习惯法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晚清时期,由于西商东渐,华洋商事纠纷因之迭起,而由此导致的中西方商事习惯法冲突也日益凸显.因为各种原因,在中西方司法机构裁决华洋商事纠纷的过程中,西方的商事习惯法在无形中取得了某种适用的"优越性".中国固有的商事习惯法因之倍受冲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嬗递.而这一切又在一定意义上彰显着中国近代商事法律在早期形塑过程中的一种独特趋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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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晓荣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2):119-122
各级审判厅是清末司法改良的产物,其成立之后,在设立审判厅的通商口岸乃至内地,以洋人为原告的华洋诉讼案,尤其是民商诉讼,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变化:首先,许多外人迳自把纠纷案件提交审判厅审理;其次,新式审判厅在审理华洋讼案时,其适用的法源某种程度上汲取了清末大规模修律的改革成果。理案过程中亦极力把不平等条约所规定的西方领事的观审权局限于旁听,从而有力地冲击了当时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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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商会对华洋商事纠纷的司法参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清末商会成立之后,即积极参预了对华洋商事纠纷的解决。它们或直接出面理处华洋商事纠纷,或通过在官府的要求下参加调解、为华洋商事诉讼案件的判决提供意见、代替商人申诉等途径,与官方系统形成有益的互动。商会解决华洋商事纠纷的实践活动,一方面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并保护华商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对刺激当时商界的立法自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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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中国,围绕着农业灌溉中的用水、排水,以及井水取用、屋檐滴水等问题,形成了系列水相邻关系规范。其规范性内容和核心理念内蕴于国家立法、民事习惯以及相关司法裁判之中。清末以迄民国,伴随着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初步完成,一个以继受大陆法系民法典为基础的水相邻关系法律规范体系得以最终底定。认真分析相关文本表达,可以发现其立法旨趣与固有法关于水相邻关系调整的核心理念,实则互为暗合。此外,近代以来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证经验,亦在相当程度上表明,固有法中的水相邻关系作为一种"内生秩序",实际上受到这种新式立法的影响甚微。以上客观事实揭示了中国近代民事法律变迁的一种可能面相,同时也促发了我们对中国近代民事立法的另类反思。 相似文献
8.
蔡晓荣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7(4):111-116
上海租界会审公廨是晚清中国一种特殊的司法建构,其对华洋民商讼案的理处在很大程度上适用西方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原则。但存在着诸多惰性因素,如缺乏一部可以参照适用的法典、中西司法人员司法素养欠佳、以及审判过程受制于西方强势外交,等等。此外,其理案实践还表现出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审判过程极富调解"息讼"之色彩;二是华民诉讼地位之困危及中国承谳官员判决风险的客观存在,导致了审判中"尊洋抑华"裁决的大量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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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理论(以下简称“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一国两制”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对立社会制度包容于一个统一的国家之内来说,这就突破了人们熟悉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传统观念。“一国两制”并没有受传统观念的束缚,而是从我国面临的各种实际情况出发,为了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由处于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主动提出在特殊地区和小范围内长期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及其相应的政权组织,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内部有两个性质不同的制度并存的局面。当然,这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