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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身份侦查指的是侦查人员或受委托侦查的人员隐匿其真实身份实施的侦查。各国立法与实践,都概括性地认可了隐匿身份侦查所获取的证据的证据能力。但是,没有经过授权的隐匿身份侦查,其所获得证据,形同违法取得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力,这是绝对证据排除法则。对恣意授权、逾越授权和口头授权则必须区分对待。隐匿身份侦查秘密性与其他诉讼规则存在冲突与调和。隐匿身份侦查的侦查人员或受委托人员一般具有证人资格。国外司法对隐匿身份侦查所获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都持较为宽松的态度。隐匿身份侦查人员获取的被害人陈述一般不应具有证据资格。隐匿身份侦查人员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证据能力主要考虑两个因素:身份伪装是否对自由意志具有强制性;隐匿身份侦查的具体手段是否对自由意志具有强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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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对毫无犯罪嫌疑的公民进行隐匿身份侦查,一个可行的途径就是要求隐匿身份侦查的启动必须具备一定的事实和证据条件。隐匿身份侦查的启动一般要考虑事实要件、审批主体和审查内容。对此,我国的相关规范较为松散,甚至缺失。在启动上,世界各国都权衡隐匿身份侦查所可能带来的效益和造成的风险,进行区分应对。在目前立法背景下,我国对隐匿身份侦查必须有所区分,并进行合理的功能定位。我国隐匿身份侦查启动的事实要件应该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应当将隐匿身份侦查的授权,和实施非法行为的授权区分开来,区分情况,分类审批。隐匿身份侦查启动的审查不仅需要对事实要件进行审查,还需要把握启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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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强调客观、具体和可描述化.同时,强制性的要求现实世界必须符合该“司法规则”,否则,即为其所否定.但是,语言并不是先在的,更不是事实的唯一表现形式,司法单纯地要求事实的语言化和书面化是对现实世界的歪曲.古代的司法曾经极大的承认并运用情态证据;情态证据的运用也在现代司法尤其是西方司法中广泛存在.情态证据运用是一种对非语言因素的司法回应.情态证据具有即时性、依赖性、难以描述性、特殊效力性和可促成性.情态证据分为语言性情态证据、情感性情态证据和展示性情态证据.在证据归类上,语言性情态证据属于证人证言,情感性情态证据属于物证,展示性情态证据则当然属于展示性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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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侦查之法律话语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法治国家,法律具有无上权威,侦查也必受其规制.侦查具有动态性和冲突性,其法律尤其需要体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人"包括警察、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本"包括基本权利和特定权利."为本"则应该构建并完善侦查相关法律的自生机制,并重塑其现实内容:警察的合理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充分的救济途径和社会大众相应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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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机制和文化环境下,不同性质的先前经验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司法裁判。具备体制内和体制外工作经验的法官具备不同的知识优势,进而通过不同的方式促进司法裁判。其作用机制因法官知识结构的差异而不同。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体制外工作经验对司法裁判的促进作用更强,同时借助动用体制内的社会关系能提升具备体制外经验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理应化解甚至打破“行政”和“司法”并存甚至相互竞争的格局,培育法治文化和法律意识。启发立志于从事法官职业或正进行法官职业的人员理性的积累有助于未来司法裁判公正性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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