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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并不意味着我国已确立经济法治.正处于转型之中的中国市场经济,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人治思维的束缚,从而影响了其应有的活力与效率.因而,科学合理地处理好“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间的关系,对于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亟须重新考量并有效厘清政府与市场、权力与权利、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权力予以控制,对权利予以保障和救济,以进一步摆脱“人治”思维;同时,依靠依法治国理念处理和协调好党、政府、市场以及企业之间的关系,综合利用公法和私法,构建和营造能够确保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法治框架和秩序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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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常基于“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追求,纷纷制定反垄断法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更是市场竞争秩序得以保障的关键环节。作为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一种措施,宽恕政策以减免处罚鼓励卡特尔成员主动投案、揭发他人违法的垄断行为并积极协作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是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执法活动中发现和打击卡特尔的重要举措。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也引进该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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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善明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68-74
反垄断法是垄断行为规制的制度性工具,其实施效果取决于责任体系的合理设置;《反垄断法》针对垄断行为已经设置民事和行政责任但并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因而是否应将垄断行为入罪化,一直是中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中的争议点,责任设置应与法益保护需求相应适应;通过对《反垄断法》责任机制进行评估发现,既有的责任规范能够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并对垄断行为予以有效规制,因而没有必要导入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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