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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是《破产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但农民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游离于“职工”范畴之外。因而,《破产法》在行使保护职工权益之职时不仅忽略了对与之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保护,还忽略了对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工进行额外的经济补偿,其债权人制度的设计从根本上剥夺了农民工对其合法权益的处分权。这些都是与《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此,《破产法》应对“职工”作扩大解释,从而包容与之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并对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工进行额外经济补偿。同时,在债权人会议上另设农民工席位,以实现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2.
针对我国高等教育普遍存在的应试教育一统天下、素质教育薄弱、专业设置面窄、培养模式单一等问题,本文借鉴国外高校中人才培养的先进模式,研究分析了本校开展的以企业主导型模式与通识教育、专业教育相结合的三段式人才培养模式探索。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颁布以来,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实施应收账款质押,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从债的基本要素来看,只有将应收账款限定为非关联经济主体之问基于真实的合同而形成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具有商业稳定性期待利益的债权,质押方具有担保之效力.收费权的实质是用益物权,与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不同,因而不应将其纳入应收账款范畴作为质押的对象.  相似文献   
4.
雷凌 《兰州学刊》2008,(1):109-111
“应收账款”如何释义是物权法颁布后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文章从债的基本要素分析,认为“应收账款”是非关联经济主体之间基于真实的合同而形成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具有商业稳定性期待利益的债权。收费权实质是用益物权,与“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不同而不应将其纳入“应收账款”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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