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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第一个问题,家庭承包责任制和过去的农业合作社是否对立?其相互关系是什么? 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不是农业合作社或人民公社的对立物,而是它的进一步完善、充实和发展,也可以说是使农村的农业集体合作组织,更符合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情况。这已为十多年来农村实践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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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作者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他在今年春与老革命同志、原江西省委副书记傅雨田就家庭承包责任制互函交换了意见。这里刊登的是其回信的一部分内容。文章题目是编者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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