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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振团 《学术论坛》2001,(3):129-132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应有若干例外.对非法取得实物证据的排除例外,必须依法严格设定其适用范围,其条件应限定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重大案件"和"程序没有严重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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