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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可持续能源——能源法生态化变革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向前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2)
受机械自然论影响,传统能源法只关注能源供应安全,忽略了对外部性的管理,从而导致严重的生态和社会问题.生态伦理的兴起要求改变传统的能源-经济模式与能源法律政策.世界各国能源法开始以可持续能源为法律目标和价值取向的变革.能源法生态化变革的基本制度进路是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并尽量寻求成本有效的途径.要逐步促进能源法的生态化,既需要限制或扩展财产权,也需要赋予公众参与能源开发利用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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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选址之程序正当性——基于风险社会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龚向前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3):36-41
风险社会对程序正当性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促使其做出调整。发达国家将核电厂选址程序作为核能许可的前置要件,确立了程序性正当原则,并在程序法定、社会可接受性审查和程序简约等相关制度设计上有诸多创新之处。我国相对忽略了核电厂选址的程序正当性原则,故应改进立法理念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核电厂选址程序着手规制核能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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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的自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龚向前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7(3):398-402
自卫在国际法上是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依据之一,但自卫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必要性、相称性和安理会主导三项原则。因此,人权事件并不构成集体自卫的合法授权,预先性自卫也不为现行国际法所确认;只有在联合国及其安理会主导下才能合法有效地对恐怖主义行使自卫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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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向前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5)
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虽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但通过WT0协定获得了事实上的拘束力.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和适用这些国际标准,但发达国家相对发挥了更大的影响力.我国可进一步明确国际标准的“参照”地位,多渠道地积极参与其制定与研究,并应对可能通过国际标准构筑的绿色壁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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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际法上的"软法"--以世界卫生组织"软法"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通过对世界卫生组织“软法”的剖析,揭示了“软法”在国际法上的独特地位“。软法”可在特定条件下或经其它条约授权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可能促成国际习惯和条约的形成,并“软法”具有相对于条约和习惯的某些优势,它与“硬法”互动表明国际法的发展并不是单线的,在环境卫生领域尤其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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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向前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5):59-62
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国际法律秩序稳定的需要等构成了国际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司法判例)等是国际组织法律责任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法律责任一般是由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分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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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向前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3):86-95
国际法确立了有关跨境环评的程序性义务,但由各国参照“国际软法”来执行实体性标准。《海洋法公约》有关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ABNJ)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新协定环评条款的制定仍应坚持这种基于程序主义的软法规制模式;在国际法框架下开展针对ABNJ的环评,应由国内法主导国际法规范的具体实施,且国家享有自主决策权。这种“国家主导、国家自主决策”的跨界主义方法,可扩展为国内法基于“影响导向”的域外适用;鉴于区域性海洋环评规则与全球性机制的互动关系,中国可积极推动ABNJ环评规则的渐进式发展,并逐步将环评嵌入周边区域性海洋谈判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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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平崛起”意味着中国将通过争取世界和平来增强综合国力从而扩大在国际上的影响,是以一个参与者、建设者的态度来对待国际关系,因此,更好地运用国际法,争取一个长期和平的国际环境,显得十分关键。一西方列强用武力打开中国门户之后的19世纪中叶,国际法才正式介绍到中国。清政府曾在有限的范围内适用国际法,但这并未给中国带来世界法律秩序,相反却是一系列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一方面利用国际法维护自己的主权权益,推动了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法的革新与发展,如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提出。与此同时,现代国际法各项原则、规范和制度逐步摒弃了旧的不合理因素,因而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泛地适用和认可。当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时,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在曲折中发展,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