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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向田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3)
相对人抗辩权的存在与运行是实现法治行政、和谐行政的重要因素,因而必然要求妥当的保障.文章从行政听证过程的新视角展示了相对人抗辩权保障的理想图景:行政告知是相对人抗辩权的事前保障;公正的行政主体听取抗辩是相对人抗辩权的事中保障;行政说明理由是相对人抗辩权的事后保障. 相似文献
2.
龚向田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5(2):67-69
在行政法领域,实现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良性互动,是构建和谐行政的基础。相对人行政程序抗辩权之于实现和谐行政的价值展现在两个向度:一是能有效平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地位;二是能有效消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3.
4.
龚向田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46-49
在行政主体权力、行政主体义务与相对方行政抗辩权三者的关系上,行政主体义务直接源自于相对方行政抗辩权并决定了行政主体权力。行政主体义务以相对方行政抗辩权为目的,是相对方行政抗辩权的根本保障。它在更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观念、塑造与彰显行政相对方主体性地位、有效实现行政主体权力目的以及科学合理化构建行政责任与行政救济制度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龚向田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78-82
相对人在行政立法听证中抗辩的有效性尊重与保障了包括相对人行政抗辩权在内的程序权利实现了程序正义,同时公正合法地排除了相对人的错误抗辩意见,采纳了相对人的正确抗辩意见实现了实体正义。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听证中相对人抗辩有效性的保障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在于对相对人抗辩有效性功能的认识缺乏系统性、深刻性。相对人抗辩的有效性具有实现人性立法、促进行政立法保障人权,实现和谐立法、增强行政立法结果的可接受性以及实现科学立法、促进良善之法的生成等重要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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