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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清偿顺序作出集中的专门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了担保权人的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也对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法律从司法实践角度作出了具体的利益分配,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指导;从理论上来看,对购房者的法律地位进行具体的分析,有利于厘清相关权利的具体内涵,以便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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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红兵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5):53-58
在现代企业中,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能更好地处理好职工与企业之间因商业秘密保护而产生的纠纷,应贯彻利益衡量的原则,对商业秘密拥有者与职工之间的利益进行整体衡量,并从在职职工、离职职工、竞业禁止合同三方面就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利益问题进行了具体衡量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和具体的司法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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