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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已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以跨国公司为被告的气候变化诉讼数量大幅增长。跨国公司复杂的组织结构和特殊的国际法地位,使得以跨国公司为被告的气候变化诉讼独具特点。虽然在针对跨国公司的气候变化诉讼中,以人权作为诉讼权利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人权法对健康环境权解释的局限性、诉讼可受理性争议、国际人权义务规范的不完善,以及跨国公司责任范围认定难、域外管辖权冲突、气候损害因果关系复杂等因素,导致以跨国公司为被告的气候变化诉讼面临诸多困境。完善针对跨国公司气候责任的实体法规则,有助于明确跨国公司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义务。推动法院追究跨国公司气候责任的积极性以及气候损害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创新,有助于完善追溯跨国公司气候责任的司法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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