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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雍乾时期的奏折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傅礼白 《文史哲》2002,(2):20-26
奏折制度产生于康熙时期,在雍正时期受到高度重视,得到充分发展,乾隆时期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奏折从公开到秘密、从非正式文书到正式上行文书的演变过程是奏折制度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过程。奏折制度具有信息收集、谘询、协商、沟通、监控、指导命令等新功能。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通过制度创新强化信息收集能力的一个政治产物。奏折制度蕴涵着理性决策的因素,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加强国家的政务决策能力和政治控制能力。但由于它是为君主服务的,因而也带有君主制度固有的一些弊端。  相似文献   
2.
北宋审刑院与宰相的司法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宋朝审刑院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一个司法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学术界对其设立原因和机构性质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审刑院设立的目的是分割中书司法职能,限制宰相权力。本文通过对大量宋代基本文献梳理解析而得出的结论是①审刑院设立于淳化二年,设立目的是“慎刑”;②审刑院并非分中书刑房而设,北宋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中并未排除宰相机构;③北宋宰相权力得到皇帝和群臣的支持,并未因审刑院的设立而遭到削弱。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各级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是中国古代司法体制一脉相承的基本特点,宰相兼理司法的历史链条在北宋时期并未中断,审刑院分割相权说不过是一种误解。  相似文献   
3.
中国古代家法中蕴含着丰富的“信”伦理思想,“立心以忠信,不欺为主本”不仅是历代家法共同倡导的立身处世原则,还是启蒙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继承和传播诚信思想的过程中,家规起着将儒家精英们的抽象命题转化为民间话语的中介作用。在经济方面,家法既强调自身的诚实信用,也十分讲究运用法律手段提供信用保障。家法中体现的信用思想和制度具有鲜明的特色,是中国“信”伦理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4.
《墨子》对“信”伦理范畴的贡献首先是从不同角度对“信”的内涵作出了更为准确的界定。墨家一贯坚持“言必信、行必果”的立身处世原则 ,并以此而闻名于世。其社会理想“兼相爱、交相利”中就蕴含着互信的因素 ,建立在“兼爱”、“交利”基础上的“信”思想有着比儒家的“信”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5.
宋朝的章奏制度与政治决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礼白 《文史哲》2004,(4):47-53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君主处理臣下章奏的过程即是法律的孕育与分娩过程。章奏呈递渠道畅通是下情上达的基本保证。宋朝设置了多种机构、多种呈递方式,以确保臣庶的章奏能够通畅上达。章奏承转机构有明确的业务分工,严格的责任制度和详细的工作规范,以保障其有效运行。通过责任人员联保制度,以保证信息的安全;通过章奏承转时限制度,以实现信息的快捷传递;通过将各种章奏梳理分类,以淘汰无用的信息和有害的信息;通过章奏处理情况的备案和催办制度,以监控章奏的运行。皇帝对章奏的审阅、处理,多由宰相班子以及不同层次的官员先期论证。从形式上看,仍是皇帝个人独裁独断,但其决策已不全是出自皇帝个人意志,而是融进了官僚士大夫群体的智识和经验。  相似文献   
6.
北宋审官院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官吏管理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学术界对其设立原因和机构性质存在着这样一种认识审官院的设立分割了中书人事职能,限制了宰相权力.然而,通过考察审官院职权范围、北宋京朝官管理的具体分工、宰相的堂除、宋人心目中人事权的归属和实际运行情况却只能得出下述截然相反的结论审官院根本没有限制相权,北宋宰相的人事权力甚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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