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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有着深厚的刑事和解制度生存土壤。历史的“和舍”司法观念决定了中国的法制传统可以接纳刑事和解制度;从政治国家向市民社会的变迁则决定了中国社会迫切需要建立刑事和解制度;而国家和个人最大化的效益追求也预示着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已成为了国家和个人的内在需求。刑事和解制度不但能够在中国建立,而且完全有必要在中国推广。  相似文献   
2.
法史学既具有史学的构架,又具有法学的内涵。所以,法史学学术著述往往是一项艰难的创作活动。就《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这部法史学著作来看,它展示了作者良好的整体设计思路和科学的具体操作方法,其中的专题研究方法和考证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为这部著作的完成提供了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3.
贝林在构建客观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上,认为不法评价是和构成要件关系不大的“违法性”评价,仅需进行违法性评价,而不需进行构成要件评价,就能得出行为是否具有不法性的结论。自从发现了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就无法再作为一个客观的观念形象而存在;不法评价中,应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两者共同作为不法评价的基本要素。由此,要维持“构成要件是不法类型”的基本判断,就必须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共置于“整体不法构成要件”之下,使之成为“整体不法构成要件”的两个组成要素;如此,构成要件即不法的正面构成要件要素,违法性即不法的负面构成要件要素。“整体不法构成要件”理论正是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整体不法评价理论经历了从负面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到整体不法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4.
论近亲属、监护人在组织乞讨罪中的犯罪主体地位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对近亲属、监护人能否成为组织乞讨罪犯罪主体的问题,刑事实务界基本上持肯定态度,而理论界则存在绝对否定论、相对否定论和肯定论三种观点.实际上,以上观点都或多或少存在缺陷.对于那些以乞讨为生的贫困家庭,近亲属和监护人以轻微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从事乞讨活动,这最多只是一种轻微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5.
《违法行为矫治法》具有西方典型的保安处分特征.关于《违法行为矫治法》部门法属性的争论,实质上即是对保安处分部门法归属的争论.作为一种制裁性手段,保安处分既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手段,因此,保安处分不可能被归属于行政法部门.理论分析和当今世界实践态势昭示着同一个事实,将保安处分归属于刑法是一种社会共识.理性地对待保安处分制度,就必须首先确立保安处分的刑法属性.  相似文献   
6.
司法机关将罚没收入上缴地方政府财政账户,地方财政再根据情况将所收取罚没收入返回司法机关,罚没收入从而被用于补支司法经费,并成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经费来源。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我国的司法经费自筹体制。差额预算体制下,利用罚没收入等司法收入补支司法经费,是地方司法经费筹集的惯常做法。这种补支自筹方式,既有着国家的明文制度安排,同时也具有种种运行潜规。司法财物改革后,随着司法罚没收入统一上缴省级财政,地方政府无法分享罚没收入等司法收入作为财源,就很难再像原来一样承担起司法经费的给付责任。司法改革中,地方司法机关可能会失去地方财政的有力支持,从而会面临一定的财经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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