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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5):1-19
在《公司法》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反思和重塑公司法的核心原则有助于宣誓法律价值,明确立法目标,奠定立法基调,重构法律条文,统领法律解释,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公司法全球竞争力。公司法的首要原则是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活力。第二原则是保护股东权利,坚持股东中心主义价值观,鼓励投资兴业、避免资本外流。第三原则是尊重公司的债权人,强化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加速商事流转,化解金融风险。第四原则是赋能公司社会责任,实现义利并重,打造受人尊重的多赢共享的商业模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些原则和而不同、同频共振,既应载于公司法总则,更应贯穿于全部公司法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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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中吡咯类含氮化合物参数已经成为研究油气运移方向的主要指标,但在不同的地质条件下并非总是适用。根据胡状集油田部分原油色谱质谱测试数据,分析了沉积环境、原油成熟度、生物降解作用等因素对吡咯类化合物分布的影响,讨论了部分吡咯类化合物运移参数的适用性。分析结果表明:原油成熟度对吡咯类化合物分布有明显的控制作用,沉积环境对其也有一定的影响,而生物降解作用对其影响很小;运移参数中吡咯类化合物质量比、烷基咔唑/苯并咔唑及苯并咔唑比值与成熟度呈明显正相关的关系,而与伽马蜡烷指数呈明显负相关的关系,因而这些参数已不适合用来指示油气运移方向,而二甲基咔唑同分异构体比值受成熟度及沉积环境影响很小,仍可作为油气运移的有效参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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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7(6):111-118
本文主张法院在解释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时既要考虑中国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特有公司现象,更要考虑到全球公司现象中的一般性,注重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认为,新《公司法》第20条中的“公司债权人”包括劳动者和国家税收债权人;其中的“股东”既包括一人公司中的唯一股东,也包括股东多元化公司中滥用权利的控制股东。否认公司人格既适用于上市公司,也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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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践的发展不断向公司立法提出新的挑战,同时也为公司法学者从事理论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公司法学理论的繁荣则又不断地推动着公司立法和公司实践的前进。公司集团是公司制度进一步发展的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近十几年来,我国的公司集团实践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公司集团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然而,相对于如火如荼的公司集团化运营实践,我国公司集团的法学研究和相关立法则显得比较薄弱。实践中已经暴露出诸如集团内部不公平关联交易、控制公司肆意侵害被控公司及其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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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电视台“2002年度百姓最关注的10大法治说法”评选活动统计,购房纠纷已成为最令百姓头痛的问题。去年9月30日,上海雅士居小区发生了一起打人事件。动手打人的是上海市莘迪房产公司经理,被打者是生活在这里的几名业主。2002年8月19日,湖北汉阳鹦鹉花园也上演了“武戏”,两居民被保安打伤。更有甚者,有一业主与开发商发生争执后被活活气死。为什么会屡屡发生这种事情呢?原因都是商品房在销售或使用中存在许多问题,购房者找开发商理论,最后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据中消协统计,2001年,全国房地产投诉案件比上年增长13.2%。有人说,该年是房地产纠纷年。那么,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房又该怎么办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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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宣告了公司社会责任时代的来临.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根据在于公司的社会属性、公司的巨大经济力量、公司的竞争方略等.我们应当建构由公司自律、契约正义、公平竞争、政府服务、立法引导、司法救济、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组成的金字塔型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机制.与非国有公司相比,国有公司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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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 王利明 吕忠梅 吴汉东 张荣刚 刘守英 高圣平 王策 谢鸿飞 程啸 于飞 李建伟 刘俊海 石佳友 刘承韪 翟远见 尹飞 徐海燕 刘坤轮 余钊飞 陈昶屹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1):1-11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法典实施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极为重要。专家们认为,应当以民法典为分析框架,来构建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民法典对于自媒体、电子商务和房地产市场的有效治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为未来环境法典的编纂和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制度基础。在价值引领上,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在案件裁判和民法教学中落实诚信价值观,民法典的平等、自由原则也为商法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制度空间。在制度供给上,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新规为良好营商环境的打造提供了支撑,同时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也在实践中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一步细化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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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6(5):130-142
在《公司法》即将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有助于在鼓励投资兴业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与同频共振。鉴于信托法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义务的严格性,除非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另有特别约定,应运用信托关系去解释和梳理股权代持关系。要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现代法治理念,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股权代持的效力。股权代持关系的效力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维度。就对内关系而言,要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和信托文化,要全面夯实隐名股东的知情权、收益权、股权行使策略调整权、股权处分撤销权、名义股东解任权、治理参与权和显名权等一系列权利。就外部关系而言,外观主义是化解隐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股权代持情形,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改善股权流动性。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隐名股东也应礼让名义股东的善意债权人。但若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则不适用外观主义原则。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股权代持的效力应采取“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取向。为严格限定无效股权代持协议的范围,建议导入“三步法”思维,精准识别效力性规范。裁判者援引“公序良俗”确认股权代持无效时更应慎之又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