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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决定了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必然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检察文化来源于丰富的检察工作实践,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需要检察文化作为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从根本上说,检察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就是通过先进文化的熏陶来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的职业素养,从而实现检察文化建设与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机统一.因而,实现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就要把检察文化建设纳入全部检察工作之中来谋划和考虑.具体而言,在检察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业务建设为基础、以队伍建设为核心、以保障建设为依托的基本思路,努力确保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工作的平衡、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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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受贿罪仅规定了索取与收受贿赂两种行为方式,对于约定贿赂的方式则仅在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而且并不完整。约定贿赂行为的危害性很大,刑法应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由于刑法受贿罪既遂理论采取收受财物标准说,因而受贿罪的基本罪状应从是否取得他人财物方面去界定,索取、收受、约定等具体行为方式只是表明主观恶性,危害程度差异(量刑情节),并不决定受贿罪的认定。但现行刑法一方面将索取与收受贿赂作为受贿罪的基本罪状并列在一起,构成受贿罪的罪刑规范,同时又规定索取为加重罪状,显然有所不妥。宜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有索取行为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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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行为犯罪化以来,虽然现实生活中的侵占行为屡见不鲜,但在刑事法律中受到追诉的情况却很少见,尤其是侵占基于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入罪更是成为法律难题。理论上不法原因委托物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现行法律的规定使得这种行为很难纳入犯罪范畴,而且即便要将其勉强入罪,也会由于法律对侵占罪追诉方式的规定而使其虚无化,因而在侵占罪立法完善时应当将侵占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规定为特殊侵占,并增加公诉追诉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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