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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海量的数据、优质的算法与强大的算力支撑下能够实现多项技术赋能。但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能够适用到智慧司法领域,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其嵌入,尤其是该项技术在赋能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的边界如何,这对于深层次建设智慧法院具有重要的前提性意义。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审判活动的智能化运用,可促进可视正义的实现;通过诉讼服务的可及性,可实现司法为民理念;通过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可实现能动司法目标。然而,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带来上述诸多技术红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风险,具体可以划分为由数据“幻觉性”引发的一般风险、由技术垄断性导致的重要风险以及由数据不可控产生的核心风险。对这些风险,应根据不同的风险特征采取相应的规制路径:可以通过对训练数据库的标准化构建以实现数据的“幻觉性”规制,通过辅助性原则的引入而实现技术规制,通过对服务提供者科加义务以实现对数据不可控的数据规制。即运用数据“幻觉性”规制、技术规制与数据规制,实现对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嵌入的一般风险、重要风险与核心风险的防范,以期完成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智慧法庭建设的风险最小化与技术赋能最大化,最终实现该项技术高质量赋能智慧法院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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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嵌入政务服务码应用对于推动国家政务服务一体化、优化公共数据融合和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带来了诸多机遇。通过对ChatGPT嵌入政务服务码应用的梳理可以发现,其能够提高政务服务的敏捷性、实现政务服务的数智化,以及高质量“人机协作”。但是,囿于ChatGPT与政务服务码本身的技术缺陷,其在带来技术赋能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应用风险,如ChatGPT生成内容具有“幻觉性”、导致公共机构形成技术依赖性、使得政务服务码难以追责等。基于此,可以通过预训练数据库的类型化、人工智能“辅助性”原则的明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监管理念的注入,进而实现ChatGPT嵌入政务服务码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流程应对,从而完成ChatGPT赋能政务服务码的高质量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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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正全方位且深刻地影响着司法审判。从世界范围内智慧司法实践来看,人机协同尚处于“人力主导,机器为辅”阶段。人机协作在智慧司法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立案阶段目的在于人民司法获得感的实践提升,智慧裁判目的在于对数字正义的司法追求,智慧执行的目的在于对胜诉权益的司法维护。然而,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仍面临着缺乏能动司法意识的问题,存在机械司法的法律风险、阻碍法官自主性的伦理风险、算法黑箱与技术鸿沟的技术风险。因此,在人机协作机制完善中应以“人”的实质性参与为前提,以“人”“机”协同为重点,充分实现技术赋能,促进法官与各类诉讼参与人共享技术红利,为智慧司法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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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理空间与数字空间的不断融合,数据资源不断地向数据资产转化,政务数据资产所蕴藏着的业务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与政治价值也在不断地被释放,但目前政务数据资产面临着政务数据标准不一、政务数据权益复杂等难题。为了消解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对政务数据资产予以目录编制,进而实现政务数据资产的标准化,确保政务数据资产处理的透明化,最终实现政务数据安全合规地开放共享。具言之,通过明晰政务数据的资产属性,对目录制定权进行合理性配置,将政务数据资产目录制定程序予以全过程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行政参与权,助力政务数据由资源向资产的转变,构筑美好数字政府,进而满足社会公众对于美好数字生活的向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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