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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立荣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154-158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当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之观点,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与支持.这样的提法,不但从逻辑上无法理顺,与中华民族的法律观念、法律心理以及中国的现实国情也难以契合,最终必然陷入名实难符的两难境地.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人权保障则是实现这一目的过程中必需坚持的原则和应当贯彻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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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刑法发展史中,刑罚是一个由野蛮向文明不断衍化的过程,奴隶时代那种伤人肌肤、残人肢体的肉刑在六世纪末(隋王朝)已基本废除.但是,当中国封建社会步入它的后期,十世纪初(五代时期),以刺配、凌迟为代表的肉刑重新活跃于司法实践之中,这一特殊的历史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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