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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陵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4,(4)
“所”的基本用法是作指示代词、连词、数词和名词。 指示代词“所”在古汉语中有其特殊性。它和一般指示代词不同,本身不能单独使用,必须用在其他词或短语的前面,通常用在动词,介词或偏正短语的前面,组成名词短语(所字结构),才能体现指代的意义,充当句子的各种成分,主要充当主语、宾语,定语或判断句的谓语。有的语法书称这种“所”为结构助词。 “所”作指示代词有十二种用法: 1.通常用在动词的前面,组成名词短语,充当主语、谓语或宾语,用来指代人、事、物等,相当于“(所)……的(人、事情、东西)”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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