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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仲清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5):56-58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针对传统法学独尊“纸面上的法律”提出了“活法”概念。卢埃林认为:法律是官员关于纠纷的行为;弗兰克认为:法律并不是“书本上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活法”概念向人们揭示了:影响人们行为、决定司法审判的不仅只有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成文法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所创之法(判例法),社会现实的其他事物,如政治、经济、道德、习俗、甚至人们的感觉情绪都对法律生活发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活法”将“法律”概念泛化,与其他社会规范混同;法律的“意义”并非必须期待“活法”来填充,现行法(实体法)已具有“先决强制力”;官员行动并不等于法律规则本身,而只是适用法律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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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仲清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6):10-15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在法律思想史上的表现即是分析实证法学对自然法学的批判否定。分析实证法学的贡献在于廓清了规范、事实、价值三大论域,使法律从与道德的混同中分离,有利于法学的发展和法律的改革。但是,无论是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理论还是以布莱克为代表的纯粹法社会学都无法回避对法律的价值评判。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描述与评价时常是缠结在一起的。新分析法学代表哈特的"最低限度自然法内容",尤其是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的制度法学已经表明了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崩溃。笔者采取了从抽象上升到思维的具体研究方法,从法哲学视角阐释了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在理论上的局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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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仲清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3):28-30
对于法律哲学怎样辅助法律的成长,卡多佐指出,法律哲学将告诉我们,法律如何产生,如何成长,发展的未来又会怎样。正是法律哲学的这些普遍性和抽象性,指导法律思维,左右法官意志。在卡多佐看来,每个判决提出的问题其实都涉及一种有关法律起源与目的的哲学,这一哲学尽管非常隐蔽,实际却是最终裁判者。法社会学具有将法定义泛化的特征;依法判决只是法律运作的外在形式,法官的独断还要经受实践和理论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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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实标准、法律标准、主体和主观过错几个方面对错案的概念和范围作出界定,探讨错案责任的划分以及错案责任的承担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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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法理论是否科学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唐仲清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52-57
凯尔森在法律思想史上的伟大功绩是以"片面的深刻"廓清了法学研究的三大论域规范、价值、事实。凯尔森坚持科学的法律学只能叙述对象不能评价对象,没有认识到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认知对象的区别:前者的认知对象本身就已经承载了价值和意识,因此凯尔森只对法规范进行逻辑的结构的分析不能保证纯粹法学的科学性;凯尔森没有看到,对社会科学而言,价值并非一种主观任意,而是检验理论是否为科学的标准之一;笔者指出:法律问题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道德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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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仲清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1):57-62
法律规范对法官裁判具有先决强制力,对裁判内容作出事先的限定,但法律规范无法为法官提供审判所需的更为详尽的裁判信息;在法官并不习惯对法律规范作出解释然后才适用法律的司法背景下,法官须努力让法律规范转换为直接导引裁判结论的“裁判准据”;在转换过程中,法官对关涉事实认定的“事理逻辑”的阐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裁判准据大致包括两个要素:对个案的事实认定;依据其他社会规范对案件事实及所据法规范所作之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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