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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潮流推动了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而贸易自由化的原则赋予了跨国公司较多的权利而很少规定义务,在它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同时,往往以侵犯国际人权的方式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日益受到关注,尤其在生命权、劳工权、环境权等领域,对其所应当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正取得越来越多的共识,但是就现存的国际人权责任模式,无论是内部模式还是外部模式,都不足以对跨国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要强化跨国公司的责任承担模式,可以在联合国和WTO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将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纳入WTO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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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诉讼化之检讨——兼评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桂英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4):83-87
契约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国际商事仲裁诉讼化有违契约性本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在仲裁程序、仲裁协议、仲裁员以及仲裁管辖权制度中呈现的诉讼化色彩有悖于国际商事仲裁之统一化趋势,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走向国际化的枷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5年修订的新仲裁规则简化了仲裁程序、突破了仲裁员强制名册制,相比前述诉讼化诟病作了较大改进,但在仲裁程序的选择及仲裁管辖权的确定方面仍存在些许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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