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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数字化技术冲击着传统法律规则 ,对于数字化技术引发的各类新问题 ,各国的解决方式一般是或者扩大解释原有法律 ,或者重新立法。我国在实体法中对这些问题已进行了初步解决 ,但在程序法上还没有解决方案出现 ,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研究 ,探求解决方法。从各国电子商务法的订立中可看到 ,对与此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应紧密结合其技术特点。数字与数字化过程对民事证据体系的影响 ;数字证据本身的技术性特点 ;以及使用数字证据概念来定义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应作为民事证据的资料 ,并列入民事证据体系中 ,而不应使用电子证据、计算机证据概念 ;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书证的关系 ,进行数字证据规则设计等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2.
论《电子签名法》上的数据电文效力规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电子签名法》的通过为我国目前亟需规制的电子商务交易构建了最基本的规则框架,作为电子商务法研究基点与立法基础的数据电文制度经由《电子签名法》的颁布而得以初步建立,但数据电文的效力规则尚不完整。没有数据电文的一般生效规则作为适用基础,《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收发时间规则将难以完全发挥作用。《电子签名法》对于数据电文到达时间的确定存有缺漏情形,应当补充检索到达规则,以合理分配风险。同时,确认收讫规则与收发时间规则的适用界限以及确认收讫的法律效果尚须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3.
同意非真实却有效的反差普遍存在于网络环境,突出存在于个人数据收集场合,法律应当将“告知-同意”纳入网络格式缔约范畴,依托网络格式缔约对电子商务与数据收集等场合中的标准化同意予以一体规制,并涵摄智能合约。点击合同、浏览合同、点击浏览合同三类网络格式合同在拆封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并扭曲了传统缔约机制,在能否保障合同自由与同意的真实性上始终伴随着争议。我国互联网业界所使用的网络格式缔约机制存在普遍欠缺,网络格式合同的订立存在严重的利益失衡,消费者受损严重。法律虽应认可网络格式缔约的简化与异化,致使网络同意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相背离在一定意义上难以避免,但传统的合同自由与意思表示真实仍应得到基本保障。为此,应结合传统意思表示理论对网络格式缔约中的要约与承诺进行解释,增设新的要件限制,通过规制与改良网络格式缔约机制来矫正意思表示外观与实质的过度分离,弱化网络同意真实性与有效性的背离,增强消费者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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