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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林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3):49-52
机会利益本身是一种损害,是一种不利益,是应当保护的.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对机会利益丧失的损害赔偿采取"比例赔偿"的方法,这就能很好地解决机会利益丧失的赔偿问题.当然我们并不排除法官作为中立第三者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存在比例难以确定或不可信的情况,所以法官仍然要以自由心证来实现法的公平和正义.同时,为避免造成诉讼泛滥和给对方当事人强加不合理的注意义务,机会利益丧失的损害赔偿也应该有所限制,以便更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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