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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问题意识和基本立场而言,卢曼前期与后期的法社会学研究之间的内在连贯性远远大于差异性。卢曼学术生涯始终贯穿了对法律的功能和现代法的实证化这两个主题的研究。卢曼前期借助“胡塞尔+帕森斯”的模式,采用功能分析、意义分析、系统分析、决策分析等研究方法,在系统论视角下将法律的功能定义为规范性期望的稳定化。同时,卢曼还将法律实证化看成是法律系统为了克服社会的复杂性和偶在性的不断增长,综合协调“学习与不学习”这一对矛盾关系,以提高结构适应性的历史演化进程。  相似文献   
2.
卢曼的系统论法学既不同于单纯强调法律封闭性的传统法律实证主义,也不同于单纯强调法律开放性的自然法学或法社会学.卢曼的系统论法学也不是对"封闭/开放"二元对立的庸俗折衷,而是创造性地超越了实证主义/自然法学之间的争论,对现代社会的法律运行极具解释力.卢曼把法律描述为一个自创生系统,既强调法律系统沟通的"封闭性",也强调法律系统沟通的"开放性",法律的开放性与封闭性互为条件,形成了循环指涉的悖论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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