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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尊严概念的规范性,目前学界存在四种主要的质疑观点。通过语用分析可以发现尊严概念是一个具有多重规范性的观念集合,是人类从不同视角对自我的理解和认同。在由"个体—共同体"和"先天—后天"两个向度构成的坐标上,存在着基于权威的尊严、基于理性的尊严、基于德行的尊严和基于传统的尊严等四种观念类型,它们分别在各自语境下拥有特定的规范性内涵。尊严概念与法治理论密切相关,形式合法性的法治观与基于理性的尊严观具有亲和关系,实质合法性的法治观是尊严诸观念协同作用的结果。  相似文献   
2.
庞正 《社会科学》2008,1(2):113-121
代议制立法的有限性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代议制立法活动之产品的法律制度的有限性,二是代议制自身作为一种间接民主的立法制度的有限性.前者在根本上乃是法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矛盾体现,而后者则与代议制立法活动所尊奉的多数原则密切相关.在诸多论者为代议制立法提供的制度助益方案中,都透现着间接民主作为一种复合式的民主原则所需要的内在机制,即讲求程序和中间层次,重视市民社会的利益聚合功能和意见整合功能.第三部门对国家立法的积极意义,不仅在于能够将社会成员零散的利益需求集中为一定程度的普遍性意志主张,更在于其针对立法展开的意见交往活动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民主立法程序能够使国家立法获致更完整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法律体系"是法学基本范畴之一。目前,我国法理学已初步建立起了关于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论框架,但在许多方面并未取得完全的共识。笔者就法律体系的客观与主观相统一的基本属性、法律体系的外部特征、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关系、法律体系之基本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界定及其划分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澄清。  相似文献   
4.
法律文化的观念之维及其中西方差异除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基于观念之维的法律文化观更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并理解法律文化的中西之分野、古今之脉络,进而致力于建设一种沿承自身传统同时指向现代法治目标的法律文化.因研究方法的宏大叙事,时空选择的非对应性,学界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结论多有瑕疵.中西方的传统法律文化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以西方现代法律文化为标准来分析、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科学的研究方法.与法治休戚相关的一系列观念与价值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内容,它们所构成的法律文化保障法治得以实现,同时也只有法治才是引领法律文化走向现代化的唯一实践方案.  相似文献   
5.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巨著中,马克思、恩格斯从现实的物质生活关系中的个人出发,揭示了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和法律的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进而以此为基础第一次完整地表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本质论和法律发展观。同时他们针对法律的两大价值要素——自由和权利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提出了科学的法律价值观。这一系列基本理论较为完整地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石。  相似文献   
6.
7.
司法能动这一术语需要多面向地、具体地、历史地理解,其本身并不构成司法裁判正当性的依据.原则裁判与司法能动在前提预设、先例对待、自由裁量以及价值导向这四个方面存有差异.法律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一方面限定了司法能动的界限,另一方面构成了司法能动的价值检验标准.对两者关系的梳理可以揭示出司法能动对制度结构与程序框架的依赖问题,同时也帮助我们避免误解甚至滥用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司法能动.  相似文献   
8.
庞正  杨晓敏 《江海学刊》2006,(4):231-233
张之沧、龚廷泰两位教授的《从马克思到德里达》(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是一部有关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综合性介绍与评价的力作。该书通过对为数众多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说进行梳理和归类,概括出16个基本流派,并分别从各个流派中提取4个一般性主题予以介评。其在体例上的最大特点是不以历史和时间为向度,以问题为线索,突破了人物及其理论的界限,每一章节讨论的都是诸多理论家共同关注的题域,很好地展现了西方马克思主义一个多世纪以来发展演变的理论走向。此外,正如作者自己总结的那样,该书涉及的历史跨度大,陈述的学派众多,从马克思主义的创…  相似文献   
9.
论权利冲突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权利冲突的类型分析在任一国家(社会)中,不同社会利益主体和利益集团的存在,即意味着利益需要的冲突和应有权利主张的对立。冲突着的应有权利要求显然不可能全部通过立法形式实现为现有权利(法定权利),于是这种冲突在法律生活领域便表现为未被法律所确认的应有权利与已上升为法律的现有权利的冲突。权利冲突并不单纯地表现为具体的社会成员、组织、行业之间权利主张的对立和权利行为的摩擦,尽管这种对立普遍地、经常地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并恰恰是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的工具价值意义所在:通过法律调整,对立着的甚至业已破坏了原有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10.
“法官立法”和“法律的社会化”是现代西方法律领域的两个重要趋向 ,反映在法学领域是传统的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相互靠拢、相互妥协、相互渗透的理论变化。具体表现为复兴自然法学吸纳分析法学的实证主义观点和对社会现实的更多关切 ;分析法学置换自身理论前提 ,对自然法学作出重大让步以及社会学法学在战后的勃兴等等。这些理论变化背后显示出的是随着西方国家法律实践的变化 ,西方法学理论对法律的认知更趋完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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