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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合 同 法》虽 然 设定 了间 接 代理 法律 制 度,但 尚 需进 一 步完 善。通过 对 英美 代理 法的 被 代理 人 身份 不公开 的 代理 与其 他国 家 有关 间 接代 理制 度的 比 较分 析 ,本 文 认为 ,间 接 代理 中 被代 理人 的介 入 权和 第 三人 的选择 权 是一 种法 定权 、形成 权 和救 济权 。 在此 基础 上 ,对我 国民 法典 如 何构 建 完备 的间 接代 理 制度 提 出了 一些建 设 性的 意见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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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佑发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6):46-50
物权追及力是物权效力之一,但它与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之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在逻辑体系上存在矛盾,因此,构建物权变动规则应注重维护权利与秩序的平衡。为维护交易安全,应采取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对物权追及力进行有效限制;同时,为保护原物权人之权利,恶意第三人当不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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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限制性许可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佑发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4):67-71
知识产权限制性许可是指权利人在许可合同中附有搭售、回授、价格限制、使用区域限制等限制性条款。这些限制性许可是否合法要进行反垄断法审查。不具有正当理由的搭售、独占性回授、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分割市场等均为非法。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难以认定,但在同一市场有五个以上竞争者,属于知识产权许可安全域,不受反垄断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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