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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优先取偿权是法定的特定债权人享有的对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偿的权利.优先取偿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尤其是特定财产,在权利实现上具有非常强大的物权效力.但学术界对该权利性质的认识与看法极不一致,究竟优先取偿权的性质如何、立法应如何对其规定,值得深入研究.对优先取偿权的把握,关键在于如何认识该权利的本质.笔者认为优先取偿权不是债权的效力,也不是债权间的优先顺序,而是一种实体性权利.就其特征而言,已完全符合物权的基本特征,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类型,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和存在价值.  相似文献   
2.
地役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重要的一类用益物权,作为民法物权制度中一个最为古老的他物权形式,它从遥远的罗马法向我们的时代走来,因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效地克服了所有权的生硬,顺利地解决了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问题,为后世他物权体系的扩张和丰富奠定了基础。地役权具有内容的不确定性、设定的自主性和较弱的排他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为地役权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发挥创造了比较广阔的空间,从而使得地役权制度具有其自身的制度优势。  相似文献   
3.
优先取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它是民法中一个饶有兴味的问题。大陆法系各国及相关地区的立法、学术界对这种权利的认识未尽一致,在我国大陆更是少有讨论。它起源于罗马法上所存在的对人的特权诉讼制度,后为《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所继承和发展;并形成了自己完整的制度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及大陆的民事立法对其也有创体现。  相似文献   
4.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在法领域中的观念已经由传统的归属理念转变到物之利用的动态观念。对于交易安全、市场秩序的保护、垄断发生后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社会实质正义与公平的渴求,无不构成现代权利制度和权利体系所赖以生存的坚实土壤,只有构建在这样基础上的权利体系才可谓是现代化的权利体系,才符合法治时代的要求。我国正在迈向法治化时代,市场经济体制也初具规模,优先取偿权制度的价值及其对我国物权法体系和权利体系的重要补遗作用,是物权立法乃至民法典制定不容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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