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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宋代"乡原体例"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宋代社会存在两类有明显区别的"乡原体例":一是宋代社会生活中作为行为标准存在,但其本身并不是独立行为的地方习惯;二是在宋代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具备法律上的稳定性、普遍性、外部规范性和有效性的民间惯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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